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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麦民二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丁建平与被告刘虎坪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平,刘虎坪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麦民二初字第586号原告丁建平被告刘虎坪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平与被告刘虎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丁建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建平负担。退还原告丁建平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王喜祯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新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