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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6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杨贵林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林,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6483号原告杨贵林,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周建明,男,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033824-2。法定代表人徐明新,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秋,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贵林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国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贵林诉称,原告是被告单位职工,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的兰渝线兴隆编织站电力通信枢纽工程项目处(审理中改称其工作地点为:新建兰渝铁路引入重庆枢纽工程铺架项目经理部)工作,从2013年4月3日进场直至当年7月底完工,工资一直未得到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14460元。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前置程序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以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法院,并以“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但并无证据证明其起诉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依法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即便按照原告的主张(原告主张其起诉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但原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新建兰渝铁路重庆枢纽工程铺架项目部”,而本案被告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的本案起诉也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因此,本院认定原告针对本案被告提起的诉讼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贵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