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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罗文宗与钟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宗,钟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罗文宗,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漆利平,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波。被告钟思国,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委托代理人胡荣,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一、案件的相关事实2013年7月5日钟思国出具借据一份,载明“罗文宗借给我钟思国……现金人民币100000元。从2013年7月5日到年月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方保证该项借款用于合法用途,否则一切后果由借款方自负,与出借方无关。借款方本人已收妥该借款,特立此据为凭。”钟思国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加盖指印予以确认。二、其他事实罗文宗对现金来源、如何将现金带至借款地点、借款地点、现金包装、现金清点、借款交接时在场人等进行了陈述。钟思国称此笔借款系用于赌博,并称罗文宗对此事实明知,但对此陈述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罗文宗对钟思国的陈述不予认可。庭审中,在回答“双方对借款有无约定还款期限?”这一问题时,罗文宗称“约定三个月”,钟思国称“约定三个月”。钟思国于庭审中称其已向罗文宗还款40000余元,但罗文宗收到还款后拒绝出具收条,故其无法证实还款事实。罗文宗对钟思国还款40000余元的陈述不予认可,但认可钟思国对于本案借款及2013年7月1日一笔100000元的借款共200000元借款共计归还了5000元利息。三、原告诉讼请求罗文宗诉至本院,请求判令钟思国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自2013年7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4年6月11日为20865.75元),本息合计120865.7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四、本院裁判意见本院认为,钟思国向罗文宗借款并出具书面借据交罗文宗收执,罗文宗、钟思国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罗文宗要求钟思国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借据中已明确约定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计算。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期限为6个月以内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年息为5.60%。则日息为5.60%÷365=0.015%,即0.15‰。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为0.15‰×4=0.6‰。则100000元借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日息为100000×0.6‰=60元。罗文宗认可钟思国对于本案借款及2013年7月1日一笔100000元的借款共200000元借款共计归还了5000元利息。本院认定钟思国已就本案借款支付5000÷2=2500元利息。故钟思国已给付罗文宗2500÷60=41.67,四舍五入为42天的利息。故钟思国应给付罗文宗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借款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从借款2013年7月5日后的43天即2013年8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罗文宗借款100000元;二、被告钟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罗文宗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3年8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三、驳回原告罗文宗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59元,已由原告罗文宗预交,此款由被告钟思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媛人民陪审员  陈初瑛人民陪审员  王嘉义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依书 记 员  文英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第1页共6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