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张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861号罪犯张斌,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渠县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2008年8月18日,本院于作出(2007)川凉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斌犯职务侵占、虚假出资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张斌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8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斌犯职务侵占、虚假出资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刑期自2007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3月12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13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4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张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斌减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张斌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止获考核积分115分。期间,获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斌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张斌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斌予以减刑一年。刑期至二0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都晓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