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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刑二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二初字第001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由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4)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至新沂市新安镇“昆仑宾馆”、“要德火锅”等地,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作案8起,窃得现金、手机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500余元,分述如下:。1、2012年7月3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至新沂市新安镇苏北物流中心东门对面“昆仑宾馆”202房间,盗窃张焜HTCA9191(渴望HD)手机一部,盗窃张某某人民币300元。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2、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至新沂市新安镇玄庙巷27号“要德火锅”宿舍楼,在二楼房间门后盗窃100元现金,在一楼客厅盗窃李品俊联想手机一部及稻草人牌皮夹一个,内有人民币200余元;盗窃付某某人民币350余元。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稻草人牌皮夹价值人民币70元。3、2013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新沂市新安镇墨河五中对面的一间铁皮屋盗窃马某某旧电脑主机一台及10台废旧电机。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950元,10台旧电机价值人民币100元。4、2013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新沂市新安镇华社商城院内时,将王某某宝来轿车车门打开,盗窃车内征服者8899导航仪一部、苏烟一包、蓝色U盘一个,蓝牙耳机一个及欧米茄手表一块。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导航仪价值人民币210元,U盘价值人民币10元,蓝牙耳机价值人民币10元。欧米茄手表因无相关检测报告,未予鉴定。5、2013年12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至新沂市新安镇维多利亚6楼一房间内,将王某某放在床头柜内的三包软五星红杉树香烟盗走。6、2014年1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至新沂市新安镇“要德火锅店”将放在收银台西侧抽屉内的70元左右的硬币盗走;并用刀具撬开收银台东侧抽屉,将李品俊放在抽屉内的一个格子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600余元、银行卡若干。7、2014年3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李某某至新沂市新安镇玉米人南面的旺角快捷宾馆,将朱富宁放在前台的一个折叠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100余元;后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新沂市申通快递员张贺放在快递三轮车工具箱内的一块“八一”机械手表,该手表因无相关检测报告,未予鉴定。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HTC手机一部、联想手机一部、八一军表一只、欧米茄手表一只、电脑主机一台、征服者导航仪一台、金士顿U盘一只、蓝牙耳机一只,均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新沂市公安局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鉴定结论通知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报告,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蔡婧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