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壶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壶初字第104号原告王某某,女,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田某某,男,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邢波,男,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蒋湘兵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海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