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剑阁民小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剑阁县畜禽养殖协会与唐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剑阁县畜禽养殖协会,唐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剑阁民小字第108号原告:剑阁县畜禽养殖协会。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兴牧大厦。法定代表人:XX元,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梁中学,剑阁县普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忠生,男,生于1971年4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剑阁县畜禽养殖协会诉被告唐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忠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剑阁县畜禽养殖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剑阁县畜禽养殖协会承担。审判员 邢淑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徐慧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