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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文安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安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891号罪犯文安伟,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2006)渝一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安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2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7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7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文安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5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6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3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2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文安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三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文安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文安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原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财产刑均无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安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蔺 莉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胡海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