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英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林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英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21日。被告林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杨期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