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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民三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青岛志远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青岛杭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志远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杭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三初字第88号原告青岛志远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海,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通,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杭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志远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杭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志远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杭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志远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佳人民陪审员  王君峰人民陪审员  邱 怡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曲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