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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拉监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郭学文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拉监执字第653号罪犯郭学文,男,1975年7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以(2008)拉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08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21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藏法刑二终字第1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2月4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拉监执字第942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郭学文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23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拉监执字第1061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郭学文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23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拉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郭学文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23日止)。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学文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扎西多吉审判员 德吉梅朵审判员 次  央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索朗卓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