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陆正兵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正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762号罪犯陆正兵,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石棉县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2006)雅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正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刑期自2006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0年8月2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3月15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7月23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4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陆正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陆正兵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陆正兵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正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至2014年5月止获考核积分186.5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陆正兵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正兵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二О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都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