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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工业桥支行申请张家口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工业桥支行,张家口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5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工业桥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秦小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家口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闫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工业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家口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商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案件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东民商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平审判员  李守和审判员  魏全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月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