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5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钟明文与潘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文,潘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514-1号原告钟明文,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东风大街。被告潘森林,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汽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明文诉被告潘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潘森林名下的产权房屋两套及捷达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潘森林名下的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权房屋一套;二、查封被告潘森林名下的坐落于长春绿园区的产权房屋一套;三、查封被告潘森林名下的捷达轿车一辆;四、查封原告钟明文提供担保的长春市朝阳区万顺铝制品厂名下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的产权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徐庆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