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继成非法持有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继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20号罪犯张继成,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瑞刑初字第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继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二○一四年八月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继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继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继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继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