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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山法民一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家快与黄奕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快,黄奕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山法民一初字第127号原告:胡家快(又名胡加快),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被告:黄奕传(又名黄奕傳),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原告胡家快诉被告黄奕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书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莫新号、人民陪审员何素华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林燕清担任庭审记录,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家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奕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与被告种植的4000多棵杉木归本人所有,用于抚养孩子及家庭生活。事实和理由:我是连山县禾洞镇人,与黄奕传是夫妻关系。因为黄奕传经常去赌博,好吃懒做,又不听我的劝说,反而毒打我。我与他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我与黄奕传是夫妻关系;2、胡家快的身份证,证明我的身份情况;3、户口本,证明我与黄奕传的身份情况及夫妻关系;4、禾洞镇禾联村委会证明,证明结婚证中的“胡加快、黄奕傳”与户口本中“胡家快、黄奕传”是同一对夫妇;5、(2013)清山法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我曾于2013年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上述证据,原告在庭审中予以出示。被告黄奕传未予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22日在禾洞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儿子黄世偏,1992年6月17日出生,女儿黄世扣,1994年5月30日出生。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以前的几年,双方外出打工分居,开始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初,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于同年3月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再次以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原告与被告种植的4000多棵杉木归原告所有,用于抚养孩子及家庭生活。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前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禾洞镇禾联村委会和政岐村小组调查了解原、被告的相关情况。村委会和村小组都认为,原、被告家中经济状况比较困难,两人在原告外出打工后才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禾洞镇禾联村委会证明、(2013)清山法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询问笔录及庭审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前,虽相识时间不长,但双方结婚至今已有23年,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年,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从本院调查的情况看,原、被告的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原、被告是在2013年前后相继外出打工,随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可见经济情况是原、被告夫妻感情引发矛盾的原因之一。经济是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因素,但婚姻的幸福需要双方的用心经营和精心呵护,原、被告应当为维护家庭的完整和幸福作出努力。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共同为增加家庭收入、改善家庭经济努力,原、被告还是有和好希望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对此,原告起诉请求离婚并分割财产,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家快与被告黄奕传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家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书勇审 判 员  莫新号人民审判员  何素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燕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