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南京隆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隆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南京隆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131384-1,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龙津南路(金牛湖管委办内3楼)。法定代表人李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卢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隆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隆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隆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京隆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双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朱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