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郑云丽诉李祖安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晋民初字第996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虎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1997年11月26日生育一子李某浩,2007年6月22日生育一女李某琪。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原告多次劝说无果,反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当时原告考虑到孩子还小,并经村委会多次调解,被告承诺改正后忍耐至今。但被告并未改正,2014年7月25日被告无故怀疑原告,不仅殴打原告,还对女儿进行殴打,致女儿受伤,去医院包扎。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3、婚生子女李某浩、李某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抚养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平常只是打打麻将,但称不上赌博,只是打十块、二十块的,而且都是在干完活后才打的,而原告则都是打一两百块钱的。原告说我怀疑她是有理由的,原告经常开车外出,并且很晚才回家,有一次我听到一些让人心寒的事情,和原告所说的不一致。从总体上来说我认为我的家庭很美满,因为孩子还比小,我不想让孩子们失去这个家庭,因此我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晋宁谭智康曦骨科医院CT片三张,欲证明2013年8月14日原告被被告打伤之后去医院看病的情况;2、购车材料,欲证明2011年11月原告购买轿车一辆,当时被告不同意买车,所以原告借了点钱买车;3、购房合同及土地使用证,欲证明2014年原告购买两层房子一所,之后加盖三层;4、建房合同一份,欲证明2012年原告组织将被告父母的老房子翻建成一所两层新房子。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提出双方发生纠纷是因听到一些令人寒心的事情,是原告的原因引起的;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双方无争议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1995年经媒人介绍后,于199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1997年11月26日生育一子李某浩,2007年6月22日生育一女李某琪。2010年4月原、被告将被告父母的老房子拆除,建盖一所两层新房,2013年12月5日原告与郑某方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出资516000元购买两层砖混结构房子一所,后加盖到五层,2011年12月出资156000元购买现代轿车一辆(云A××)。婚后原、被告投资、耕种原告家大棚地1.01亩,2013年4月承包李金波家的大棚地2.8亩。原告称夫妻共同债务如下:1、欠自己父亲郑��功的债务:2009年为买荷凤香舍住房借15000元,2012年9月因李某浩开学借学费8000元,为还他人的钱借20000元;2、欠被告父亲李某敬的债务:2012年3月因盖房借30000元,2011年12月因买车借10000元,2014年2月4日因买房借30000元;3、2012年10月因买荷凤香舍住房向杨某借70000元;4、2014年2月因买房向李某芬借20000元;5、2014年因买房向王某飞借10000元;6、2013年6月因还賨钱向李某英、李某芬各借10000元;7、因加盖三层房子尚欠包工头李某明60000元;8、以李某芬的名义贷款80000元;9、欠四笔賨钱共215000元,其中欠2014年9月到2015年6月的賨钱40000元,欠2014年9月到2015年9月的賨钱78000元,欠2014年9月到2017年12月的賨钱53000元,欠2014年9月到2016年7月的賨钱44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具有婚姻法规定法���情形之一的,可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婚前两家较了解,自结婚至现在近二十年,并生有李某浩、李某琪两子女,双方具有婚姻基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分歧、发生争吵,属夫妻间正常现象,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多交流沟通,消除误解。另外,原、被告女儿李某琪尚小,李某浩虽已十多岁,但尚未成年,原告应从子女健康成长及整个家庭的角度考虑,再给双方一次机会维护好家庭关系。此外,原、被告对于自身的缺点、不足,应多反省,多从自身角度找问题,不应对自己放松,对对方严苛。由其是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应加以反省、自觉克制,对打人的违法行为加以改正,不能再发生打人等违法行为,破坏家庭关系。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综合全案,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普 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