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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稻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朱耀宗与任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耀宗,任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稻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朱耀宗。委托代理人朱东坡,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万华。原告朱耀宗诉被告任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耀宗的委托代理人朱东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万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耀宗诉称,2012年10月17日,被告任万华向原告借款803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但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0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追要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任万华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3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朱耀宗现金人民币捌万零叁佰元(80300元)。以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未返还的行为不当,应付清偿责任。原告向其追要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追要利息的请求,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万华返还原告朱耀宗借款80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云涛代理审判员  闫培强人民陪审员  夏光献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肖树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