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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茫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丙抚育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茫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2006年12月26日出生,青海省茫崖行委茫崖镇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河南省范县人,系茫崖石棉矿选矿一场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1981年4月13日出生,山东省曹县人,系茫崖石棉矿选矿一场职工。被执行人:李某丙,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河南省濮阳县人,系茫崖石棉矿选矿一场职工。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茫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某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丙在茫崖镇石棉矿选矿一厂工作,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李某丙的工资收入500元至足65875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松布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