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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4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彬与被执行人欧天宝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彬,欧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4323号申请执行人陈彬,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欧天宝,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77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天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