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宋霞与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宋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河川大厦第一座6D-601。法定代表人刘世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亚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晓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霞,天津市凯宇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长庚,天津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二初字第0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上诉人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萍代理审判员 王 路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0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