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38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严红明与方浙丰、伍霞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红明,方浙丰,伍霞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3895-1号申请执行人:严红明,农民,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方浙丰,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伍霞儿,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严红明诉方浙丰、伍霞儿(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35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方浙丰、伍霞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487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并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637元、执行费213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89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