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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新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方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