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施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施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蒋绍岗。被告刘某甲。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9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绍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依法登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04年10月15日到太平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被告刘某甲到我家上门。于2006年1月21日生育儿子刘某乙。2008年年底我与被告刘某甲在德宏州瑞丽县打工时发生矛盾之后被告离家外出,一直未归,夫妻双方分居6年多,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甲在公告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应诉。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原件1本,欲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户口簿》复印件1份4页,欲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由小组长陈于忠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欲证实被告刘某甲离家多年至今未归的事实;与被告刘某甲的大哥刘恒灿所作的《调查笔录》1份,欲证实被告刘某甲与家中失去联系,离家多年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是国家职能机关依法定程序颁发和出具的,是合法有效的,对该份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明》是由小组长出具的,他们较清楚被告生活状况,因此,《证明》所证实的事实,本院亦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调查笔录》是原告的代理人到被告刘某甲的大哥刘某丙家中所作的调查笔录,刘某丙能证明被告离家多年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依法对刘某甲的大嫂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1份,证实了被告已离家外出多年,至今未归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甲自由恋爱,于2004年10月15日到太平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被告刘某甲入赘到原告陈某某家,于2006年1月21日生育儿子刘某乙。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1张床、1套行李、1个衣柜、1组沙发、1辆自行车。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存款、无共同房屋建设。被告于2008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使被告置家庭责任于不顾,长期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夫妻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严重损害了夫妻双方感情。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本院虽对原告作单方调解和好工作,但原告仍坚持离婚,单方调解和好无望。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规定,本院对原告陈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本院将结合本案实际依法酌情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刘某乙由原告陈某某负责抚养。三、位于原告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陈某某所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春永代理审判员 杨雅婕人民陪审员 赵德武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