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王某某,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张某某,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桂香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牧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