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5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沈豪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沈豪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5847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达。委托代理人姚红艳。被告沈豪,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豪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以尚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樊形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满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