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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民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廊坊市乾宝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常发建材有限公司、廊坊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乾宝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廊坊市常发建材有限公司,廊坊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旺,陈文君,马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廊民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乾宝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全兴路20号。法定代表人魏义林,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廊坊市常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于常甫村。法定代表人马伟山,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廊坊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115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旺,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春旺,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陈文君,女,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马伟山,男,汉族,住霸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民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40万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鲜审判员 王东山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卢雅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