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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执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纪生与陈康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纪生,陈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周纪生,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个体经商,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陈康龙,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湾址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康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康龙价值2734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静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芮道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