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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许顺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690号罪犯许顺江,又名许成江,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金阳县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2005)川凉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顺江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9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零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7月20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23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4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许顺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许顺江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许顺江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许顺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4月至2014年5月获考核积分151.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许顺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顺江予以减刑一年,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都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