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蔚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蔚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小名“二小”,农民。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蔚县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6日被蔚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蔚县人民检察院以蔚检公诉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建国、韩国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驾驶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42省道蔚县代王城镇张南堡村口路段时,与谭某骑乘的电动自行车驮带被害人奚某在该路段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过程中相撞,致使电动车乘车人奚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在事发当天下午经办案民警传唤来到蔚县公安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该事故经蔚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经蔚县代王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郭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奚某的法定继承人的经济损失共计240000元,就此案件双方再无其他纠葛。被告人郭某取得了被害人法定继承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谭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蔚县人民医院死亡证明,蔚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蔚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办案民警传唤到办案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奚某法定继承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永春审判员 龚建文审判员 赵全荣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赵利君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