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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民审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四川旭樽酒业有限公司诉李广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旭樽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民审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起诉人)四川旭樽酒业有限公司,住荣县旭阳镇梓桐桥1-19-2号。法定代表人XX华,总经理。上诉人四川旭樽酒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4)荣民一初字第2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旭樽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旭樽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旭樽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阮志辉代理审判员  黄观海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精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