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民审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四川旭樽酒业有限公司诉李广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旭樽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民审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起诉人)四川旭樽酒业有限公司,住荣县旭阳镇梓桐桥1-19-2号。法定代表人XX华,总经理。上诉人四川旭樽酒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4)荣民一初字第2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旭樽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旭樽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旭樽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阮志辉代理审判员 黄观海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精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