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5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林振标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振标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5622���罪犯林振标,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振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989442.2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36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4年8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林振标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林振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薛 晴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