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玉芳与被执行人陈伟、陈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谢玉芳。被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陈镇。申请执行人谢玉芳与被执行人陈伟、陈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伟、陈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谢玉芳同意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品全审判员 黄春先审判员 周衍昆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吴勇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