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正安县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德强、韦述维计划生育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林波,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培超,男,系该局法规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冯岭,女,系安场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被执行人周德强,男,生于1984年10月2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韦述维,女,生于1986年12月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人口计生征决安字(2014)第2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2014)正执审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德强、韦述维计划生育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贫寒,没有经济收入,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家庭贫寒,没有经济收入,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己程序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正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德强、韦述维计划生育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明健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简启福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郑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