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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恢执字第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传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涛,李业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恢执字第008-2号申请执行人:刘传涛,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业安,男,1952年12月28日生,汉族。刘传涛与李业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0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业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传涛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业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刘传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其堂审判员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苏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