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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商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耿俊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董纪贞,杨小荣,王凯,张岐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商初字第16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住所地章丘市。负责人开鸿新,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太健,男,生于1962年10月19日,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该单位宿舍。被告董纪贞,男,生于1966年9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杨小荣,女,生于1964年4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凯,男,生于1987年9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岐涛,男,生于1986年12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被告董纪贞、杨小荣、王凯、张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董纪贞、杨小荣、王凯、张岐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