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行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韦友东与连云港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友东,连云港市规划局,冒家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连行终字第00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友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规划局,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中路110号。法定代表人黄咏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学明。委托代理人朱江,江苏董运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冒家禄。上诉人韦友东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原审第三人冒家禄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韦友东、被上诉人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学明、朱江、原审第三人冒家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韦友东与第三人冒家禄因建房引起的纠纷时日已久。市规划局所作的冒家禄的民房建筑执照行政许可行为,虽登记的发照日期是1996年11月5日,但事实上应是在1998年作出。在案证据亦证实韦友东自认其是从1998年起即对市规划局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市规划局撤销冒家禄的《民房建筑执照》。据此可推定当初韦友东对于市规划局给冒家禄颁发《民房建筑执照》是应当知道的,已经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故韦友东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当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当驳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韦友东的起诉。上诉人韦友东上诉称,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连云港市国土局对冒家禄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做出决定,市规划局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其诉求及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均是不动产,其诉讼时效应为20年。原审法院适用2年诉讼时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市规划局答辩称,上诉人韦友东在一审中自认是从1998年对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信访材料中也自认在2002年、2003年即开始反映本案所涉行政许可事宜,而上诉人在2014年2月28日才就行政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裁定。原审第三人冒家禄陈述,其从开发商手里买的房子,是合情合理合法,一审裁定合情合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本案上诉人韦友东在一审及二审庭审中均认可其于1998年即知道被上诉人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直至2014年3月才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两年起诉期限。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应当适用二十年起诉期限的上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韦友东自1998年起即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故依法不能适用二十年的起诉期限。综上,上诉人韦友东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建霞代理审判员 张淑媛代理审判员 周文元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苏 洋法律条文附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