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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执二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苏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苏某某,吕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二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现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苏某某,现住黑山县。被执行人吕某,现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赵某,现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朱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某某、吕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励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刘永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