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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汤和诉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汤某,男,汉族,1979年1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民乐县。被告程某,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民乐县三中教师,现住民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