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汤和诉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汤某,男,汉族,1979年1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民乐县。被告程某,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民乐县三中教师,现住民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