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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双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沈东方与王全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东方,王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双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沈东方。被执行人王全成。沈东方与王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新双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全成借申请人沈东方80000元,该款被执行人王全成于2014年3月8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14年9月30日偿还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全成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资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自愿以其工资款抵偿借款,直至借款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资款,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双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科学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