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646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绍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646号罪犯侯绍伟,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揭西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绍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侯绍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侯绍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绍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5月28日,共获嘉奖26次;2012年7月、12月,2013年7月,2014年1月均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犯侯绍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绍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树城审判员 吴洁东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