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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许树华与李凤礼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树华,李凤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保字第00280号申请人许树华,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申请人李凤礼,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申请人许树华因被申请人李凤礼于2014年8月10日驾驶其所有的陕K581**号吉利牌小轿车沿神锦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1KM+600M路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申请人驾驶的陕KX88**号现代牌越野车侧面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因被申请人李凤礼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许树华负次要责任,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赔偿损失,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财产,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申请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凤礼所有的陕K581**号吉利牌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凤礼所有的陕K581**号吉利牌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XX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