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阁财申请王阁军物权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阁财,王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王阁财,男,汉族,1959年2月3日生,农民,被执行人王阁军,男,汉族,1961年2月28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王阁财与被申请执行人王阁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宁民初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将属原告的三间房屋返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现场将属申请人的三间房屋返还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同意暂缓支付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玉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