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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雷滚相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滚相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722号罪犯雷滚相,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陇川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德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滚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二○一四年八月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雷滚相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滚相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雷滚相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滚相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