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执字第007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孙秀莲与刘金华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712-2号原告孙秀莲与被告刘金华、陆伦敏、北京华昌众信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怀民初字第032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金华、陆伦敏给付借款人民币14134.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北京华昌众信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秀莲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金华、陆伦敏、北京华昌众信运输有限公司去向不明,且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金华、陆伦敏、北京华昌众信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秀莲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3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孙秀莲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刘金华、陆伦敏、北京华昌众信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金华、陆伦敏、北京华昌众信运输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王长山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周忠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