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源法非执审他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万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强制执行陈献忠行政处罚一案非执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万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陈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万源法非执审他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河西开发区畜牧食品局。法定代表人朱静卿,所长。被申请执行人陈献忠,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4年8月14日以被申请执行人陈献忠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万动监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16日,被申请执行人陈献忠持湖北省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签发的4200526540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注明:本批动物检疫合格,应于叁日内到达有效),用牌照为鄂FCE8**号货车载46头仔猪,从江苏省许都市运往四川省达州市销售。在其沿途销售后于3月18日进入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钟楼坪村,仅余9头仔猪。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前往检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陈献忠进入四川省万源市没有经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定通道进入,到达万源市境内后,亦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遂于3月19日立案查处。同日,被申请执行人陈献忠擅自将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实施隔离观察和抽血测抗的1头仔猪进行转移。3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向陈献忠邮寄送达了《立案通知书》,4月8日,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陈献忠未进行陈述和申辩。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八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万动监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献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金额5500.00元(人民币),并于4月1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陈献忠进行邮寄送达。6月25日,万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万动监(催告)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限其接到履行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被申请执行人陈献忠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的万动监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作出的万动监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万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的万动监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陈献忠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化审 判 员 张由兵人民陪审员 李玖祥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