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巴东行非审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巴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陈千兵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非诉审查程序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东县国土资源局,陈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巴东行非审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邓玉平,局长。被执行人陈千兵,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4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陈千兵作出的巴国土资罚字(2014)第6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供了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有关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陈千兵作出的巴国土资罚字(2014)第6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及处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巴国土资罚字(2014)第6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桂香审 判 员 田延龙代理审判员 程 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