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65-1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福民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福民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65-1174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莹,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福民商场。代表人丁秩青。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限办公)。法定代表人赖伟宣。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福民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十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福民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各案案件受理费50元,十案共5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每案收取25元,十案共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孙玉萍人民陪审员 夏文郁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姗姗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