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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民终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长印与义乌市兴和工艺品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兴和工艺品厂,王长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民终字第1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兴和工艺品厂。投资人,吴炎和。委托代理人王朱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印。上诉人义乌市兴和工艺品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兴和工艺品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义乌市兴和工艺品厂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兴和工艺品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陈旻尔代理审判员  周楚臣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书 记员  汤玉婷 关注公众号“”